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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知识商标闲置docx商标是社会上可贵且有限的资源,而使用是商标生命力的来源,让闲置的商标鲜活起来,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价值,是我们设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所在。 ——海涛知识产权
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着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申请量的多寡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状况,我国商标申请量的突飞猛进与国民经济最近几十年的飞速发展是必然关联的。但是,若商标申请量的大跃进超过了市场主体本身实际使用的需求,必然会造成大量商标资源的闲置,不仅造成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基于商标注册在先原则的限制,在后真正有实际使用需求的主体无法获得注册 使商标资源不能物尽其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商标申请量的剧增与商标法对商标申请主体条件的放宽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主体相对单一,因此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即,自然人无法申请注册商标。到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时,在我国当时加入了WTO接受了TRIPs协定的大背景下,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从此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002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30万件大关,**次跃居世界首位,从此进入高速增长期,至今商标申请量和注册总量稳居世界**。放开自然人注册商标以后,出现了大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等行为,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商标局在2007年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自然人注册商标进行了限制,要求自然人提供相应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且应以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到了2016年,在鼓励全民创业的大背景下,自然人申请商标的要求有所放宽,不再审查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涵盖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由此看来,放开自然人申请商标,将商标申请带入了增量的快车道,商标申请量飞涨,面对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得不对商标注册主体条件进行限制和调整。
其次,部分市场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囤积大量商标,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倒逼守法企业进行大量防御性注册,这也是造成大量商标闲置的重要原因。随着品牌意识的增强,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知名品牌背后承载了很高的商业利益,于是出现了一批以注册商标牟利的人,也称商标贩子。恶意注册人将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商号、名人姓名、行业通用名称等,在相同或不同商品、服务上进行注册,同一主体申请几百甚至几千个商标,待价而沽,以较低的商标申请费用赚取商标倒卖后的差价,以此作为投资手段。此类行为人本身没有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造成注册的大量商标闲置。更为重要的是,此类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使守法企业不得不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来对抗商标被恶意注册,由此造成恶性循环。同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针对“防御性商标”的规定,即防御性商标本身不受保护,如果防御性商标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若无使用证据可以提供,防御性商标会被撤销。于是,为了维系防御性商标的有效性,很多权利人为了规避撤三制度,会每三年提交一次商标注册申请,这样导致同一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被多次重复申请,浪费大量人力物力,造成商标申请量虚高。 基于上述原因,大量商标处于沉睡状态,没有发挥其本身的功能和价值,一方面是大量注册商标闲置,另一方面却是商标注册难、可注册的商标资源奇缺,这种尴尬矛盾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引起了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出台了相应法律和政策进行应对。 |